上海興晟峽設計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持有的吳小玲等94戶資產包轉讓
2022-12-08
項目名稱:上海興晟峽設計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持有的吳小玲等94戶資產包
項目編號:QYJR-2022-081
掛牌價格: 18000萬元
掛牌時間:2022-12-08 至 2022-12-14
標的名稱 | 上海興晟峽設計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持有的吳小玲等94戶資產包(項目編號:QYJR-2022-081) | |||||||
標的類別 | 債權及其附屬權益 | 掛牌底價 | 180,000,000.00 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2年 12 月 8 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2年 12 月 14 日 | |||||
掛牌公告期 | 5 工作日 | 發(fā)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wǎng)站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 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上海興晟峽設計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 ||||||
注冊地(住所) | 上海市金山工業(yè)區(qū)夏寧路818弄70號242號庫 | |||||||
法定代表人 | 寧波利添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 |||||||
注冊資本 | 1萬人民幣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合伙企業(yè)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9131011634230678XT | |||||||
債權轉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上海興晟峽設計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合伙人會議決議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合伙人會議決議 | |||||||
二、債權簡況 | ||||||||
債權信息 | 債務人名稱 | 各筆債權簡況詳見附件“債權清單” | ||||||
債權本金余額 | 詳見附件“債權清單” | |||||||
累計欠息 | 詳見附件“債權清單” | |||||||
本息合計 | 詳見附件“債權清單” | |||||||
債權轉讓基準日 | 詳見附件“債權清單”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無 | ||||||
核準(備案)機構 | 無 | |||||||
核準(備案)日期 | 無 | |||||||
評估基準日 | 無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無 | |||||||
重要事項披露 | 一、債權簡介: 截至債權轉讓基準日,上海興晟峽設計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持有的吳小玲等94戶資產包債權總金額為760,910,514.64元,包含債權94戶,涉及本金362,179,639.51元,利息394,629,251.02元,代墊費用4,101,624.11元,抵債資產1項,金額808,400元。轉讓基準日至掛牌日清收現(xiàn)金扣除期間代墊費用后,包內現(xiàn)金7,244,904.39元。 因上述債務人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xiàn)將上述94戶債權及附屬權益對外公開掛牌轉讓。 二、擔保情況: 該資產包內各戶擔保類型包括保證、抵押 保證等,詳見附件“債權清單”。 三、訴訟情況: 詳見附件“債權清單”。 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一)本項目所涉及的債權及擔保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請受讓申請人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轉讓方項目負責人聯(lián)系; (二)轉讓相關稅、費由交易雙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轉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最終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資產轉讓協(xié)議》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可扣除受讓方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 ||||||||
3.此項目與“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福璟興禾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持有的郭基斌等11戶資產包”項目和“福州市鼓樓區(qū)海峽國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持有的賢啟志等29戶資產包”項目整體轉讓,受讓申請方報名受讓此項目須同時報名上述兩個項目,且意向受讓報價均須不低于該三個項目對應的掛牌底價,否則視為放棄受讓本項目,不能取得該項目的受讓/競價資格。 | ||||||||
4.若進入競價環(huán)節(jié),則上述三個項目合并競價,網(wǎng)絡競價底價為上述三個項目對應掛牌底價的合計數(shù),競價加價幅度為上述三個項目對應競價加價幅度的合計數(shù)。 | ||||||||
5.項目掛牌產生的相關服務費由受讓方承擔,本次轉讓按照《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關于服務費收取標準的通知》收費標準執(zhí)行。上述收費不包括本次債權轉讓項目中涉及到的財務審計、標的評估、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所發(fā)生的各項中介費用。本次轉讓交易服務費執(zhí)行標準由受讓方與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確認。 補登公告結束或競價結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擬被確認最終受讓資格的受讓方應將交易服務費轉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賬戶信息如下: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賬號:2181010001201100015343 | ||||||||
6.在轉讓方收到全部轉讓價款后,再實現(xiàn)全部債權交割。 | ||||||||
7.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交易所向轉讓方劃付最終受讓方已支付的保證金。 | ||||||||
8.受讓方的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需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xié)議》(《資產轉讓協(xié)議》詳見附件)。 | ||||||||
9.受讓方與轉讓方簽訂《資產轉讓協(xié)議》后,在 3 個工作日內支付交易價款。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受讓申請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申請方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對受讓方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或條件。(提供相關承諾書) | ||||||||
3.受讓申請方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yè)債務人、以及與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債務人或者受托資產評估機構負責人員等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員。) | ||||||||
4.本資產包的交易對象應具備財務狀況良好等條件。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繳納交易保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金額 | 人民幣 24,480,000.00 元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易保證金交納方式 | 銀行匯款、網(wǎng)銀轉賬(以上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保證金是求購方是否正式報名的重要條件,只有在正式填報《受讓申請書》并按要求提供受讓申請方全套資料(詳見附件)及繳納本次交易保證金,方可視為正式受讓申請方,若附件材料未按時全套提供,視同未成功申報。 2.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承諾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的。 3.補登公告結束或競價結束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擬被確認最終受讓資格的受讓方應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足額交納交易服務費。若因其自身原因逾期未能足額交納交易服務費的,則視為放棄受讓資格,本次交易不成交,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權在受讓方逾期未足額交納交易服務費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在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相關服務費用后,將剩余保證金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開戶行:興業(yè)銀行上海靜安支行 戶名:上海興晟峽設計咨詢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 賬號:216250100100110395 4.若受讓方按時足額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的,則其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全部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權于出具《項目成交通知書》之日起 3 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全額劃轉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5.受讓申請方在報名時須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提交《轉款委托書》,約定上述保證金事項。 6.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無息原路返還。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 5 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 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 次。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協(xié)議交易/自主報價。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xié)議交易。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wǎng)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確定受讓方。 | ||||||||
網(wǎng)絡競價加價幅度 | 該項目網(wǎng)絡競價加價幅度為400萬元。若進入網(wǎng)絡競價環(huán)節(jié),該項目與“寧波梅山保稅港區(qū)福璟興禾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持有的郭基斌等11戶資產包”項目和“福州市鼓樓區(qū)海峽國晟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持有的賢啟志等29戶資產包”項目合并競價,合并競價的加價幅度為上述三個項目對應競價加價幅度的合計數(shù)。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僅征集到一家受讓申請方,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仍無新的受讓申請方,以交易所出具的《項目成交通知書》確認受讓方。交易所出具《項目成交通知書》當日為資格確認日。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網(wǎng)絡競價結束后的《項目成交通知書》(附《競價結果通知單》)確認受讓方。交易所出具《項目成交通知書》(附《競價結果通知單》)當日為資格確認日。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wǎng)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債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債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轉讓債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轉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xiàn)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監(jiān)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方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受讓申請方被本所確認為受讓方后,本所在最終受讓方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將已繳納的保證金全部劃付給轉讓方。 3. 受讓申請方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受讓申請方提供虛假、失實材料造成轉讓方或交易所損失的; (2)提出申請并交納交易保證金后未參與后續(xù)交易的; (3)在競價或報價過程中,各意向方均未進行有效報價的; (4)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約定時限與轉讓方簽訂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約定足額支付交易價款的; (5)意向方之間相互串通、影響公平競爭的; (6)其他無故不配合交易或無故放棄受讓行為的; (7)信息披露內容約定的其他情形。 (8)受讓申請方通過獲取轉讓方或標的企業(yè)的商業(yè)秘密,侵害轉讓方合法權益的; (9)受讓申請方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規(guī)定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 保證金金額不足以彌補轉讓方、交易所損失的,利益受損方可以向有過錯的受讓申請方進行追償。 上述條款將在受讓申請方進行報名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附件1.債權清單 附件2.受讓申請書(債權類) 附件3.交易風險提示函(債權類) 附件4.交易保證金須知(債權類) 附件5.轉款委托書 附件6.資產轉讓協(xié)議 附件7.受讓申請方提交材料清單 | ||||||||
項目聯(lián)系人:薛經理 張經理 聯(lián)系電話:021-22211828 155191967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