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息烽縣管田工業(yè)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富余砂石資產出讓項目
標的名稱 | 貴陽市息烽縣管田工業(yè)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富余砂石資產出讓項目 | |||||||
標的類別 | 資產處置 | 掛牌底價 | 人民幣5673000.00元(單價3.1元/m3)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4年4月16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4年4月28日 | |||||
掛牌公告期 | 10個工作日 | 發(fā)布渠道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官方網站 | |||||
一、出讓方簡況 | ||||||||
出讓方 基本情況 | 出讓方名稱 | 貴州息烽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 ||||||
注冊地(住所) | 貴州省貴陽市息烽縣永靖鎮(zhèn)坪上工業(yè)園區(qū)電子商務運營中心五樓 | |||||||
法定代表人 | 劉浩(現(xiàn)任負責人:劉強) | |||||||
注冊資本 | / | |||||||
機構類型(經濟性質) | 行政機關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 | 11520122MB1J74375B | |||||||
資產出讓決策情況 | 批準單位名稱 | 息烽縣人民政府 | ||||||
決議或決策類型 | □ 批復 □股東會決議 □董事會決議 □總經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息烽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 | |||||||
審議或批復情況 | 貴陽市息烽縣管田工業(yè)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富余砂石資產出讓項目已于2024年3月20日通過息烽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息府專議〔2024〕24號)審議通過 | |||||||
二、標的簡況 | ||||||||
資產公告信息 | 資產描述 | 資產類型 | 工程建設產生的剩余砂石資產 | |||||
權屬證明 | 該項目權利人為貴州息烽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 | |||||||
資產計量單位 | m3 | |||||||
資產數(shù)量 | 本次擬出讓標的為貴陽市息烽縣管田工業(yè)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產生的剩余砂石資產,根據(jù)貴州息烽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編制的《關于管田工業(yè)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剩余砂石資源處置方案》,該項目富余砂石料為183萬m3,評估價3.1元/m3 | |||||||
資產所在地 | 該項目位于息烽縣永靖鎮(zhèn)管田村螺絲田組 | |||||||
資產現(xiàn)狀 | 根據(jù)貴州山連山商業(yè)地質勘查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貴陽市息烽縣管田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產出礦產品儲量核實報告》,該項目區(qū)范圍內 1034m~1119.45m標高段建筑石料用灰?guī)r總資源量為250.84萬m3,可利用保有推斷資源量為227.56萬m3;按95%的可靠性計算其可利用資源量,經計算項目區(qū)可開采利用資源量為216.182萬m3,建設過程中砂石骨料使用量為34.15萬左右,富余砂石資源量約182.032萬m3(按183萬方計)。本次出讓按標的現(xiàn)狀進行,呈不規(guī)則形狀且含土量較多,不宜直接作為建筑石料,需進行開挖、破解及二次加工方能使用。該項目由受讓方負責砂石開挖、破解、裝車、外運。受讓方在報名截止前須自行到標的物現(xiàn)場踏勘,了解標的物品類、土地性質、使用情況及周邊交通運輸環(huán)境等;鑒于砂石資產所處位置位于貴陽市息烽縣管田工業(yè)標準廠房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出讓成交后受讓方應根據(jù)項目出讓方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服從管理;并嚴格按工程施工進度安排砂石開挖、破解及裝運,施工時所需要配備的施工設備、施工人員報酬、施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環(huán)境治理、水土保持及施工安全責任由受讓方全部承擔。在交易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受讓方須向出讓方交付人民幣17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以保障合同項下內容的順利進行。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的成交價款為出讓方出讓砂石資產的凈收益(含稅)。 | |||||||
權利人是否行使優(yōu)先受讓權 | 否 | |||||||
資產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貴州祥和中正房地產資產土地評估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 |||||||
核準(備案)日期 | / | |||||||
評估基準日 | 2024年1月5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 估值 | 人民幣5673000.00元(大寫:伍佰陸拾柒萬叁仟元整),單價3.1元/m3 | |||||||
快速變現(xiàn)價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一)本項目以評估方量進行結算,不以實際測量為準,出讓方對該砂石資源量不做任何承諾。 (二)本項目所涉及的息烽縣管田工業(yè)標準廠房建設項目富余砂石資產的使用權、收益權及其相關附屬權益的合法性、有效性、可能存在的風險及瑕疵請意向受讓方自行對該項目情況進行審慎的盡職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如需查閱項目相關資料,請與出讓方項目負責人聯(lián)系。 ?。ㄈ┍卷椖吭诔鲎屵^程中產生的相關稅費由買賣雙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各自承擔,交易服務費、設計費、評估費由受讓方承擔。 (四)意向受讓方交易保證金交納并提交經出讓方與意向受讓方共同蓋章的《現(xiàn)場實物踏勘承諾確認書》后即視為申請受讓報名成功,同時亦視為對項目有完全充分的了解,對項目可能存在風險及瑕疵完全接受。(五)本項目為整體出讓,不接受項目拆分出讓。 | |||||||
其他披露內容 | 一、處置要求、方式 (一)處置要求:受讓方需按出讓方相關要求及時間節(jié)點完成砂石處置工作,處置過程中涉及一切安全責任和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二)出讓方式:受讓方自行負責砂石開挖、破解、裝車、外運。 二、運輸條件 (一)受讓方需自行組織車輛裝卸、過磅、運輸,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由受讓方承擔,且接受出讓方及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揮,確保施工安全,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二)受讓方須確定運輸車輛數(shù)量。運輸車輛在運輸標的物前,須在出讓方指定地點過磅確定重量并進行車輛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運輸車輛自身重量、駕駛員姓名及車牌號登記等信息),出、受雙方在《運輸車輛信息登記表》上簽字確認。標的物裝車后,車輛再次到出讓方指定地點過磅稱重,確定實際運輸量(過磅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受讓方在運輸過程中不得私自增加運輸車輛,如需增加應在增加車輛前一天書面告知出讓方,待出讓方同意后,出、受雙方對新增車輛進行車輛信息采集(包含但不限于運輸車輛自身重量、駕駛員姓名及車牌號登記等信息)。運輸過程中,受讓方須接受出讓方及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和指揮,確保施工安全,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三)在向場外運輸過程中拋灑滴漏在道面上的垃圾等應及時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響。 (四)嚴格按照國家關于運輸?shù)姆煞ㄒ?guī)及行業(yè)規(guī)定進行安全運輸。 三、意向受讓方須接受或承諾的事項(一)受讓方在砂石開挖、破解、裝車及外運過程中必須服從出讓方的管理,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二)受讓方必須按出讓方施工標準、時間安排及進度計劃組織施工,交易合同簽訂后,受讓方須在10天內正常組織施工;受讓方須自行開設用電專戶,且費用自理;受讓方必須做好在砂石開挖、破解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矛盾糾紛的化解,同時需做好環(huán)境衛(wèi)生、安全生產、水土保持、社會風險防范等各項工作,并自行承擔相關責任和費用。 (三)受讓方負責做好標的物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善發(fā)生丟失等相關情況,由受讓方自行承擔責任。 (四)受讓方嚴格根據(jù)項目建設單位施工標準組織施工,服從出讓方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四、其他事宜 (一)受讓方進場前須與出讓方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二)意向受讓方報名前應自行或聘請專家對標的物質量等進行勘察,相關費用由意向受讓方自行承擔。意向受讓方在現(xiàn)場踏勘完成后,在報名時須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提交經出讓方與意向受讓方共同蓋章的《現(xiàn)場實物踏勘承諾確認書》,一旦報名成功即視為對處置標的現(xiàn)狀及運輸?shù)葻o異議,出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三)受讓方必須征得出讓方的同意后方可在現(xiàn)場安裝、搭建、使用有關加工、篩分和洗選機具等生產加工設備;鑒于該項目距村民組、川黔鐵路較近,開挖施工不宜采取爆破作業(yè),采取機械冷鑿可能性極大。 (四)受讓方在砂石開挖、破解、裝車及外運過程中必須服從出讓方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管理。 (五)受讓方應自行負責運輸現(xiàn)場的管理工作,若因管理不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讓方自行承擔。 (六)受讓方自行負責砂石運輸工作。運輸方案須報有關部門審批的,應在獲批后運輸。運輸費用由受讓方自行承擔。受讓方使用的運輸車輛的車型規(guī)格應符合交通管理部門相關要求。 (七)砂石開挖、破解過程中,受讓方應規(guī)范、科學施工,確保施工安全,自行負責施工現(xiàn)場人員和機具設施的安全,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均由受讓方承擔。同時,受讓方在向場外運輸過程中灑漏在道路上的灑漏物等應及時清理,不得造成不良影響,否則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八)運輸結束后,受讓方應對清運現(xiàn)場進行整理歸順,并經出讓方驗收合格。 (九)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政策性調整等)造成砂石處置項目終止的,受讓方在收到出讓方書面通知后,應在5個自然日內退場,雙方解除合同,出讓方不對受讓方進行任何賠償。 (十)其他事宜詳見雙方《處置合同》中另行約定。 | |||||||
三、交易條件及交易保證金設定 | ||||||||
交易相關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出、受雙方于成交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受讓方按照成交單價乘以項目估算方量的價款結算至出讓方指定賬戶。 | ||||||
出讓條件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出讓方會對受讓申請方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受讓申請方可詳細查閱有關備查資料,自行對出讓標的相關權益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出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拒簽項目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務費,否則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不予退還。 | |||||||
2.根據(jù)與貴州息烽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簽訂的《服務委托合同》約定,貴州息烽經濟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同時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息烽利民農村產權綜合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就本項目提供相關服務,約定服務費由受讓方支付。其中,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服務費按成交總價的8‰收取,息烽利民農村產權綜合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服務費按成交總價的12‰收取,服務費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統(tǒng)一向受讓方一次性收?。ù沾叮?,并在收到受讓方支付的服務費后5日內,扣除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應收的服務費后,將息烽利民農村產權綜合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服務費一次性足額支付至指定賬戶。 | ||||||||
3.受讓方在受讓資格確認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需與出讓方簽訂交易合同。 |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方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公章,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 |||||||
2.受讓方須書面承諾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如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中的受讓人取消其受讓資格,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及后果。(報名時需提供承諾函加蓋公章,承諾函格式自擬) | ||||||||
3.意向受讓方應保證所提供全部資料真實、準確以及完整。報名材料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1)報名申請表; (2)意向受讓方主體證明材料,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及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3)提供在“信用中國”網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詢中未被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的書面承諾。 (4)經出讓方與意向受讓方共同蓋章的《現(xiàn)場實物踏勘承諾確認書》。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 受讓 | 否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交易保 證金 | 是 | ||||||
交易保證金交納 金額 | 人民幣170萬元(大寫:壹佰柒拾萬元整) | |||||||
交易保證金交納 時間 | 掛牌公告有效期內(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證金交納 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聯(lián)行號:314701018016) | |||||||
交易保證金交納 方式 | 銀行匯款、網銀轉賬(以上述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賬戶到賬時間為準) | |||||||
交易保證金交納相關事項 | 1.受讓申請方按標的掛牌公告的約定金額交納保證金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指定賬戶,即視為受讓申請方接受標的的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受讓交易標的承諾的確認。 2.出現(xiàn)下列情形受讓申請方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出讓方對受讓申請方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受讓申請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2)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讓申請方按規(guī)定交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受讓申請方未能成為最終受讓方的,所交納的交易保證金自轉讓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3.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只對受讓申請方所交納的保證金負有保管義務,任何情況下均不負支付利息及所產生收益的責任;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不對受讓申請方交納保證金后的交易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4.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出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受讓申請方一旦遞交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出讓方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暫扣其所交納保證金,作為今后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受讓申請方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無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5)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5.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作出暫扣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暫行保管,待資產持有人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6.資產持有人應于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作出暫扣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資產持有人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資產持有人怠于行使權利,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受讓申請方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受讓申請方。 7.受讓申請方經競價被確定為最終受讓方的,其交易保證金全部轉為交易價款的組成部分,《資產轉讓合同》簽訂后,如受讓方未向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納交易服務費,則交納的交易保證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務費(保證金不足的需先行補足交易服務費),剩余部分直接轉為項目交易價款。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出具的轉款委托函后5個工作日內將剩余部分交易保證金作為交易價款轉到轉讓方指定賬戶。 | |||||||
四、掛牌信息 | ||||||||
掛牌公告期 | 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受讓申請方 | (√)A.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延期最多不超過1次。 | |||||||
( )B.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 ||||||||
( )C.終止掛牌。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A.在掛牌底價的基礎上自主報價的方式交易。 | |||||||
( )B.補登公告7個工作日后,若無新的受讓申請方,采取協(xié)議交易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 | ( )A.選擇網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B.選擇競爭性談判方式確定受讓方。 | ||||||||
( )C.選擇綜合評議方式確定受讓方。 | ||||||||
(√)D.選擇其他交易方式(競爭性磋商)確定受讓方。 | ||||||||
網絡競價加價幅度 | / | |||||||
最終受讓方受讓資格確認 | 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轉讓方出具的《受讓方資格確認函》確認受讓方。 | |||||||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申請方,以競爭性磋商結束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fā)時間為準。 | ||||||||
五、出讓方承諾 | ||||||||
本出讓方委托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將我方持有的出讓標的對外公開掛牌出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就本次確認的內容在其官方網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出讓信息并組織實施交易。本出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資產出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實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 ||||||||
2.我方出讓資產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決策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真實、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出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的相關交易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guī)行為,給交易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法律責任及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 ||||||||
六、受讓申請方享有的權利及義務 | ||||||||
受讓申請方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出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 受讓申請方負有以下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出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進行保密; (3)經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公開掛牌的項目,未經同意,不得與出讓方私下達成交易。 | ||||||||
出讓方項目聯(lián)系人:馬琳 聯(lián)系電話:15286032805 | ||||||||
項目聯(lián)系人:王女士、朱先生 聯(lián)系電話:0851-867907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