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鐘山區(qū)濕地公園旁兩宗土地使用權(抵債資產)轉讓(第二次掛牌)
標的名稱 | 六盤水市鐘山區(qū)濕地公園旁兩宗土地使用權(抵債資產)轉讓(第二次掛牌) | ||||||
項目編號 | QYJR-2021-109 | 轉讓底價 | 4150萬元 | ||||
掛牌起始日期 | 2021年3月22日 | 掛牌截止日期 | 2021年3月26日 | ||||
公告周期 | 5個工作日 | 發(fā)布媒體名稱 |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網(wǎng)站、微信公眾號 | ||||
標的所在地 |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 | 標的類別 | 土地使用權(抵債資產) | ||||
一、轉讓方簡況 | |||||||
轉讓方基本情況 | 轉讓方名稱 | 六盤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冊地(住所) | 六盤水市鐘山區(qū)鐘山中路67號 | ||||||
法定代表人 | 成勇 | ||||||
注冊資本 | 40852.93萬元 | ||||||
經(jīng)濟類型 | 混合所有制 | ||||||
公司類型(經(jīng)濟性質) | 股份有限公司 | ||||||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 91520200MA6DJB9G13 | ||||||
債權轉讓行為決策及批準情況 | 國資監(jiān)管機構 | □國務院國資委監(jiān)管□中央其他部委監(jiān)管□省級國資委監(jiān)管□省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市級國資委監(jiān)管□市級其他部門監(jiān)管 □其他監(jiān)管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六盤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20200MA6DJB9G13 | ||||||
批準單位名稱 | 六盤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決議類型 | □批復□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總經(jīng)理辦公會決議 □其他√ | ||||||
內部審議情況 | 審議通過 | ||||||
二、土地簡況 | |||||||
土地公告信息 | 地理位置 | 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南環(huán)路西延伸段(明湖濕地公園旁) | |||||
權證編號 | 1號地塊:市國土國用(籍)第20150409號 2號地塊:市國土國用(籍)第20150410號 | ||||||
土地使用權證面積 | 1號地塊:6666.67平方米 2號地塊:12733.4平方米 | ||||||
地類(用途) | 綜合 | ||||||
使用權類型 | 出讓(轉讓) | ||||||
終止時間 | 2049年11月26日 | ||||||
債權評估情況(如有) | 評估機構 | 六盤水衡佳房地產估價事務所有限公司 | |||||
核準(備案)機構 | |||||||
核準(備案)日期 | |||||||
評估基準日 | 2019年3月14日 | ||||||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 5427.83萬元 | ||||||
已知重要信息披露 | 一、土地使用權簡介:位于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qū)南環(huán)路西延伸段明湖濕地公園旁兩宗土地使用權面積共計19400.07平方米(以上兩宗土地為相連地塊,分別為:1、1號土地使用權面積為6666.67平方米,權利證號:市國土國用(籍)第20150409號;2、2號土地使用權面積為12733.4平方米,權利證號:市國土國用(籍)第20150410號),土地上有臨時板房建筑,原為中鐵18局暫用,現(xiàn)已清場搬離。 二、土地使用權涉及的擔保及訴訟情況: 借款人貴州三得利達工礦貿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貸款人六盤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萬元,由抵押人貴州三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鐘山區(qū)南環(huán)路西延伸段兩宗土地使用權共計19400.07平方米提供抵押擔保。該筆借款逾期后,貸款人六盤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勝訴。判決生效后,在執(zhí)行過程中,人民法院對抵押人貴州三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兩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在淘寶網(wǎng)司法拍賣網(wǎng)絡平臺上進行兩次公開拍賣,均流拍。2019年12月30日,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黔02執(zhí)227號之一《執(zhí)行裁定書》,裁定將抵押人貴州三得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土地使用權以物抵債給貸款人六盤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xiàn)暫未過戶到貸款人名下。 三、資產存在的問題及瑕疵: 原抵押人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權時間較早,相關過戶稅費需由意向受讓人在意向受讓前自行到稅務機關和國土管理部門咨詢。上述土地使用權涉及的相關規(guī)劃、拆遷、后期開發(fā)、受讓人的資質條件等事項,需由意向受讓人在意向受讓前自行向相關部門了解。四、其他重要披露事項: 1.本次競拍土地使用權存在風險及瑕疵請意向受讓人自行對該土地使用權所涉及的相關部門進行咨詢調查,自行評判購買風險; 2.轉讓相關稅費計算:(1)從原抵押人名下過戶到貸款人六盤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時產生的所有稅費,由受讓人承擔。(2)從貸款人六盤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過戶到受讓人名下時產生的稅費,由貸款人六盤水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受讓人各自承擔賣方和買方的相應部分,購買人支付完全部款項后,將土地使用權過戶到受讓人名下。(3)交易服務費由受讓人承擔。 3.其他重要事項:無。 | ||||||
三、交易條件與受讓人資格條件 | |||||||
交易條件 | 價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風險提示 | 1.本項目掛牌公告期間,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會對意向受讓人實施盡職調查給予必要的配合與支持。意向受讓人需詳細閱讀有關備查資料。意向受讓人須自行對轉讓標的進行全面審慎的了解,一經(jīng)遞交受讓申請,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xiàn)狀及瑕疵,并愿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成為受讓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擔保情況等方面的瑕疵等為由退還標的或拒付價款。如不能接受上述事實的則所繳保證金轉為違約金不予退還。(固定描述) |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2.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人一旦受讓申請且交納保證金就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和產權交易機構可扣除受讓人或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shù)?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xù)追訴。(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即在掛牌底價基礎上進行自主報價:a意向受讓人未進行有效報價的;b在被確定為受讓人后,因其原因未簽訂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即為競買人:a競買人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b競買人未按產權交易機構規(guī)定按時提交競價文件的;c在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有有效報價的;d競買人通過競價方式被確定為受讓人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guī)則簽訂交易合同的。(3)違反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guī)定或其他違規(guī)違約情形的。 | ||||||
3.因上述土地使用權存在稅費、土地規(guī)劃手續(xù)、拆遷等問題,為受讓人在掛牌成交后有充分時間完善土地相關手續(xù),轉讓方同意受讓人分六期支付土地轉讓款,如以掛牌底價4150萬元成交,則按以下方式分期付款: (1)第一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15日內支付25萬元;第二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3個月內支付25萬元;第三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6個月內支付50萬元;第四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9個月內支付土地轉讓款的60%;第五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12個月內支付土地轉讓款30%;第六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18個月內支付全部剩余付土地轉讓款項; (2)如出現(xiàn)溢價成交,則溢價部分以50萬元為一個區(qū)間,在前三期對應應付款項的基礎上按每個區(qū)間遞增2萬元,支付當期的應付款項,以此類推疊加計算,后三期支付比例不變。具體為: 第一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15日內支付25萬元加遞增部分;第二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3個月內支付25萬元加遞增部分;第三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6個月內支付50萬元加遞增部分;第四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9個月內支付土地轉讓款的60%;第五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12個月內支付土地轉讓款30%;第六期在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18個月內支付全部剩余付土地轉讓款項; (3)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收到全部土地轉讓款,且受讓人向稅務機關繳納相應土地使用權轉讓稅、費后,再實施土地使用權的交割過戶; (4)在受讓人競拍成功后,按協(xié)議繳納完第一期土地轉讓款后可退還50萬保證金,按協(xié)議繳納完第二期土地轉讓款后退還50萬保證金,按協(xié)議繳納完第三期土地轉讓款后退還50萬元,按協(xié)議繳納完第四期土地轉讓款后退還60萬元。如果受讓人未能按轉讓協(xié)議約定及時足額支付任意一期土地轉讓款,則出讓方有權立即單方面解除與受讓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xié)議,受讓人已經(jīng)繳納的交易服務費、保證金、已經(jīng)支付的土地轉讓款全部不予退還,且出讓方有權另行處分上述土地使用權。 4.標的物以轉讓方交付時的現(xiàn)狀為準,轉讓方不承擔轉讓標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請慎重決定競買行為,意向受讓人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標的物的現(xiàn)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能否辦理過戶手續(xù)及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時間請意向受讓人在競買前自行到相關職能部門咨詢確認,標的物現(xiàn)狀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辦理或者延遲辦理過戶手續(xù)及辦理二次過戶造成的費用增加的后果自負,轉讓方不作過戶的任何承諾,不承擔過戶非轉讓人應承擔的一切費用。涉及違法、違章部分,由意向受讓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行政法規(guī)的處理。意向受讓人在出價競買前務必再仔細閱讀公告,若意向受讓人出價競買,則視為意向受讓人已經(jīng)知曉披露的公告,屆時由于意向受讓人失誤導致發(fā)生損失的,由意向受讓人自行承擔。意向受讓人參與競價,視同對轉讓標的已進行過盡職調查,且知悉轉讓標的所公開披露的全部。 | |||||||
受讓人資格確認及合同簽訂 | 1.受讓人資格確認分為兩種情況:(1)若本項目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出具的受讓人資格確認函下發(fā)時間為準; (2)若本項目征集到2個及2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以網(wǎng)絡競價后的成交結果通知書下發(fā)時間為準);2.受讓人資格確認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受讓人需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合同。 | ||||||
是否允許聯(lián)合體受讓 | 否 | ||||||
受讓人資格條件 | 1.意向受讓人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xù)的企業(yè)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加蓋公章,三證合一的企業(yè)提供三證合一的證照復印件加蓋公章;自然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 ||||||
2.受讓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司法解釋對受讓人資格或條件有特殊規(guī)定的,應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或條件。 | |||||||
3.受讓人不得為:與標的物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及擔保人、債務人實際控制人、國家公務員、金融監(jiān)管機構工作人員、政法干警、資產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原債務企業(yè)管理層、國有企業(yè)債務人管理人員、參與資產處置工作的律師、會計師、評估師等中介機構人員等關聯(lián)人或者上述關聯(lián)人參與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國有企業(yè)債務人.) |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
交納金額(幣種) | 人民幣2100000元 | ||||||
交納時間 | 在掛牌有效期內遞交申請時一并交納(工作日9:00-17:00) | ||||||
保證金繳納賬戶 | 開戶行:貴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證金賬號:2182010001201100013925 | ||||||
交納方式 | 轉賬支票(需提供進賬單)、銀行匯款、網(wǎng)銀轉賬;以保證金到賬時間為準(我所指定賬戶) | ||||||
保證金交納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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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返還 | 意向受讓人未能成為最終受讓人的,所交納保證金自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書面審核確認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無息原路返還 | ||||||
四、信息公告期及交易方式 | |||||||
掛牌期滿后若未征集到意向受讓人 | ( √ )A.不變更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最多不超過3次。 | ||||||
( )B.變更信息披露條件,重新公告。 | |||||||
( )C.終止信息披露。 | |||||||
掛牌期滿后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 | (√)自主報價。 | ||||||
掛牌期滿后若征集到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人 | (√)A.選擇網(wǎng)絡競價方式確定受讓人。 | ||||||
( )B.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人。 | |||||||
( )C.選擇招投標(評審)方式確定受讓人。 | |||||||
( )D.選擇其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人。 | |||||||
五、轉讓方承諾 | |||||||
本轉讓方現(xiàn)對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進行委托,擬將我方持有的轉讓標的公開轉讓,按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就本公告內容在其網(wǎng)站及相關媒體上公開發(fā)布的產權轉讓信息并組織實施。本轉讓方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做如下承諾: | |||||||
1、本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是我方真實意愿表示,轉讓的產權權屬清晰,我方對該產權擁有完全的處置權; | |||||||
2、我方轉讓產權的相關行為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jīng)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確認表》及附件資料內容完整、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 |||||||
4、我方在轉讓過程中,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產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guī)則,按照有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 |||||||
六、意向受讓人享有權利及義務 | |||||||
意向受讓人享有以下權利: (1)有權要求了解本次產權轉讓標的的詳細資料; (2)有權要求轉讓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或就有關問題做出答復; (3)在產權轉讓掛牌前,有權要求對標的進行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如果意向受讓人未聯(lián)系轉讓方實地考察或詳細勘察的,即視為意向受讓人已經(jīng)完全了解并接受產權轉讓標的的現(xiàn)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同時意向受讓人負有如下義務:(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政策和本所交易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2)對所了解到的本次產權轉讓標的涉及的商業(yè)機密保密。 (3)經(jīng)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公開程序征集到意向受讓人,但未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簽訂交易合同的,意向受讓人與轉讓方不得私下達成交易。 | |||||||
七、附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保證金交退有關須知 | |||||||
1.出現(xiàn)下列情形意向受讓人可申請退還保證金: (1)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或國資監(jiān)管機構明確交易方式及受讓人的致函送達本所起4個月仍未組織項目交易; (2)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意向受讓人實質性審查后未達到求購方條件或參加競價未能成功; (3)國資監(jiān)管部門認為其他應退還保證金的行為。 除以上情形外,意向受讓人按規(guī)定繳納保證金后,不得隨意要求退還保證金。 2.意向受讓人存在下列行為的,本所將不予退還其所繳納保證金: (1)中途無故退出轉讓程序的; (2)在交易過程中惡意串通或惡意競價,擾亂正常交易秩序的; (3)違反《合同法》、《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的,本所將與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進行協(xié)商。 3. 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決定,該保證金由本所暫行保管,待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憑相關司法機構作出的生效裁決,并通過司法執(zhí)行程序向本所申請協(xié)助執(zhí)行裁決要求支付補償金時,我所將按照有效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 4. 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應于本所作出不予退還保證金之日起,兩年內向司法機構提出申請(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并將有關部門的受理意見以書面報至本所,本所將繼續(xù)保管該保證金直至司法機構作出判決或裁定,以有利于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對其損失的追償;若轉讓方(或受托代理方)怠于行使權利,本所暫行保管保證金的責任隨之消滅,并依意向受讓人的申請將扣除該標的應交納的服務費后的剩余保證金依法退還意向受讓人。 在交易過程中,如出現(xiàn)以上情況,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將遵照本須知進行辦理。上述條款將在意向受讓人進行求購登記時予以書面告知。本所不對退還保證金的結果做出任何保證和承諾。 | |||||||
項目聯(lián)系人:張女士 聯(lián)系電話:15519196777 | |||||||
項目聯(lián)系人:黃先生 聯(lián)系電話:15685805333 |
4.意向受讓方報名應提交資料清單(企業(yè)法人).xlsx